发票丢失,这个太正常了。有时候发票不轻易间,说散就散了。除了电子发票不需要过多的担心走丢外,只要是纸质的,需要邮寄的,那都有丢失的可能。
甭管你管理多仔细,也难免出现丢失情况,毕竟很多情况也不是你能控制的,比如邮寄丢失,销售人员送票时候丢失,客户丢失又不承认。
一直以来,发票的丢失处理在财务专员心中都是非常麻烦的,挂失、处罚、登报、抄报税证明等等,反正要折腾够。
随着登报声明作废的取消、已抄报税证明的取消,大家一块儿来看看目前最新的丢失发票的处理流程。
政策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细则》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谨慎保管发票。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,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来得到的的予以没收:……
(九)未依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。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、邮寄、运输空白发票,以及携带、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入境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来得到的的予以没收。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罚。
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,这一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文。
当然还需要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》的规定一并梳理。
其实也并不复杂,简单的说就是,两联的东西,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,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当然,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,在实践中,各地解决方法还是有差异的,具体表现在哪里呢?
比如: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已开具的发票丢失必须报告,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,而就算要罚款,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。
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,既然没有,那就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》规定做呗,理论的流程也就是:报告-处罚-取得记账联复印件、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。
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,税务上并没明确的规定,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,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《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》( 财会字〔1996〕19号 )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。
1.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,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、金额和内容等,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,才能代作原始凭证。
2. 如果确实没办法取得证明的,如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票等凭证,由当事人写出详情,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,代作原始凭证。
简单的说就是,税务不要证明,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,或者自己有一个符合内控流程的手续来作为记账依据。
要提醒大家的是,不管有多麻烦,绝对不能胡乱处理丢失的发票,特别是下面这些所谓“妙招”,更是不可取。
很多业务人员丢了发票,直接回公司就要财务重开,财务说不能重开,要挂失,然后还要开证明,业务一听,咋这多事呢?不就一张发票嘛,你直接作废重新开一张不就得了嘛。
你还别说,有些会计专员就听进去了,对啊,我为啥不作废啊,当月的我直接开票系统作废重开,至于跨月的丢失我还可以红字。
发票当月丢失,销售方直接系统作废,然后重新开具给购买方一张。 此招确实好用,销售方不报告税务局了,发票也重新给客户开了,省时省力,业务大拇指比起,多好啊。
按照国税发(2006)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,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:
(三)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“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”、“专用码、号码认证不符”。本规定所称抄税,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。
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,就作废专用发票,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。
发票跨月丢失了,没法作废了,系统不支持,好了,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掉丢失发票,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。
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,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,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。
其次,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,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,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。
你联次都没收回,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。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、想开就能开。随意开具,随意冲回,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,若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。
发票丢失,这个太正常了。有时候发票不轻易间,说散就散了。除了电子发票不需要过多的担心走丢外,只要是纸质的,需要邮寄的,那都有丢失的可能。
甭管你管理多仔细,也难免出现丢失情况,毕竟很多情况也不是你能控制的,比如邮寄丢失,销售人员送票时候丢失,客户丢失又不承认。
一直以来,发票的丢失处理在财务专员心中都是非常麻烦的,挂失、处罚、登报、抄报税证明等等,反正要折腾够。
随着登报声明作废的取消、已抄报税证明的取消,大家一块儿来看看目前最新的丢失发票的处理流程。
政策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细则》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谨慎保管发票。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,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来得到的的予以没收:……
(九)未依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。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、邮寄、运输空白发票,以及携带、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入境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来得到的的予以没收。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罚。
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,这一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文。
当然还需要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》的规定一并梳理。
其实也并不复杂,简单的说就是,两联的东西,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,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当然,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,在实践中,各地解决方法还是有差异的,具体表现在哪里呢?
比如: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已开具的发票丢失必须报告,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,而就算要罚款,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。
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,既然没有,那就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》规定做呗,理论的流程也就是:报告-处罚-取得记账联复印件、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。
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,税务上并没明确的规定,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,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《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》( 财会字〔1996〕19号 )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。
1.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,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、金额和内容等,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,才能代作原始凭证。
2. 如果确实没办法取得证明的,如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票等凭证,由当事人写出详情,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,代作原始凭证。
简单的说就是,税务不要证明,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,或者自己有一个符合内控流程的手续来作为记账依据。
要提醒大家的是,不管有多麻烦,绝对不能胡乱处理丢失的发票,特别是下面这些所谓“妙招”,更是不可取。
很多业务人员丢了发票,直接回公司就要财务重开,财务说不能重开,要挂失,然后还要开证明,业务一听,咋这多事呢?不就一张发票嘛,你直接作废重新开一张不就得了嘛。
你还别说,有些会计专员就听进去了,对啊,我为啥不作废啊,当月的我直接开票系统作废重开,至于跨月的丢失我还可以红字。
发票当月丢失,销售方直接系统作废,然后重新开具给购买方一张。 此招确实好用,销售方不报告税务局了,发票也重新给客户开了,省时省力,业务大拇指比起,多好啊。
按照国税发(2006)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,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:
(三)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“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”、“专用码、号码认证不符”。本规定所称抄税,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。
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,就作废专用发票,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。
发票跨月丢失了,没法作废了,系统不支持,好了,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掉丢失发票,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。
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,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,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。
其次,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,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,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。
你联次都没收回,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。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、想开就能开。随意开具,随意冲回,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,若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。
发票丢失,这个太正常了。有时候发票不轻易间,说散就散了。除了电子发票不需要过多的担心走丢外,只要是纸质的,需要邮寄的,那都有丢失的可能。
甭管你管理多仔细,也难免出现丢失情况,毕竟很多情况也不是你能控制的,比如邮寄丢失,销售人员送票时候丢失,客户丢失又不承认。
一直以来,发票的丢失处理在财务专员心中都是非常麻烦的,挂失、处罚、登报、抄报税证明等等,反正要折腾够。
随着登报声明作废的取消、已抄报税证明的取消,大家一块儿来看看目前最新的丢失发票的处理流程。
政策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细则》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谨慎保管发票。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,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来得到的的予以没收:……
(九)未依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。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、邮寄、运输空白发票,以及携带、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入境的,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来得到的的予以没收。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罚。
丢失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门有一个文件做了具体处理规定,这一个文件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文。
当然还需要结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》的规定一并梳理。
其实也并不复杂,简单的说就是,两联的东西,你丢一张就用另一张补上,你都丢了就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当然,这仅仅是理论上的流程,在实践中,各地解决方法还是有差异的,具体表现在哪里呢?
比如:个别地方并没有严格要求已开具的发票丢失必须报告,有些地方也不会罚款,而就算要罚款,罚多罚少也各有不同。
丢失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可就没有特别的文件规定了,既然没有,那就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》规定做呗,理论的流程也就是:报告-处罚-取得记账联复印件、并凭借相应证明入账。
对于这个具体相应的证明,税务上并没明确的规定,如果各省税局没有特别的要求,我们账务处理可以参照《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》( 财会字〔1996〕19号 )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。
1. 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,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、金额和内容等,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,才能代作原始凭证。
2. 如果确实没办法取得证明的,如火车、轮船、飞机票等凭证,由当事人写出详情,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,代作原始凭证。
简单的说就是,税务不要证明,你得让开票方给你一个证明,或者自己有一个符合内控流程的手续来作为记账依据。
要提醒大家的是,不管有多麻烦,绝对不能胡乱处理丢失的发票,特别是下面这些所谓“妙招”,更是不可取。
很多业务人员丢了发票,直接回公司就要财务重开,财务说不能重开,要挂失,然后还要开证明,业务一听,咋这多事呢?不就一张发票嘛,你直接作废重新开一张不就得了嘛。
你还别说,有些会计专员就听进去了,对啊,我为啥不作废啊,当月的我直接开票系统作废重开,至于跨月的丢失我还可以红字。
发票当月丢失,销售方直接系统作废,然后重新开具给购买方一张。 此招确实好用,销售方不报告税务局了,发票也重新给客户开了,省时省力,业务大拇指比起,多好啊。
按照国税发(2006)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,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:
(三)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“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”、“专用码、号码认证不符”。本规定所称抄税,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。
没有收齐联次或者没有确认对方是否勾选认证的前提下,就作废专用发票,而对方又认证抵扣了属于违规作废行为。
发票跨月丢失了,没法作废了,系统不支持,好了,直接开具红字发票冲销掉丢失发票,然后开具新发票给客户。
首先红字发票必须在特定情况方可开具,那就是发生销货退回、开票有误、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,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。
其次,对于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的情况,必须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,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。
你联次都没收回,你就开具红字实属违规。 红字发票不是你想开、想开就能开。随意开具,随意冲回,税务机关在检查中会对纳税人红字发票进行事后抽查,若不是因为上述原因随意开具红字发票的会给予处罚。